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治安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县(区)公安部门 |
2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 |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 | 行政法规 | 县(区)公安部门 |
3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 |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行政法规 | 县(区)公安部门 |
4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部门规章 | 县(区)公安部门 |
5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部门规章 | 县(区)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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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纠纷调解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 部门 规章 | 县(区)公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