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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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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7-05-08 09:08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进一步规范了枪支弹药的依法管理。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精心组织、深入开展了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仅2016年全省共收缴枪支7917支、各类子弹22万余发,收缴炸药近16万公斤、雷管29.8万余枚,破获涉枪涉爆刑事案件97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93人。虽然我省通过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各类枪爆安全隐患,全力构建枪爆物品管控新机制,坚决遏制持枪、爆炸恶性犯罪案件高发势头,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及部分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我省非法持有、私存、改制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零部件,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问题仍较突出,潜在社会隐患不容忽视。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大力整治我省非法枪爆问题,省公安厅领导也多次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枪爆隐患,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力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持续推进缉枪治爆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2017年3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对违法行为、量刑标准、责任追究、从严惩处和举报奖励做了详细的规定,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爆物品,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九、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十一、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凡举报有功的,给予200元至2万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2017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