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简称为境外NGO),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二、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称称《管理法》)的目的。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的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管理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途径。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通过该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开展临时活动,但临时活动需要经依法备案。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的登记和备案流程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所需提交的登记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表一);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表二);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表四);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表五),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临时活动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表十一);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5、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外方负责人员身份证明;

6、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临时活动备案进行审查,如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八、法律责任。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或者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视情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印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限期出境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我国发展,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与我国进行合作,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推动我国经济以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20164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草案,并于201711日正式实施。《管理法》是当代社会重要的一门法律,它与公民参与社会活动息息相关,内容丰富,覆盖面广。

一、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简称为境外NGO),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二、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称称《管理法》)的目的。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的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管理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途径。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通过该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开展临时活动,但临时活动需要经依法备案。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的登记和备案流程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所需提交的登记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表一);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表二);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表四);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表五),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临时活动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表十一);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5、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外方负责人员身份证明;

6、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临时活动备案进行审查,如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活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1 ga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30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872 蜀ICP备10202203号-1
联系电话:0835-2308325
主办:雅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