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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安局关于行政调解相关依据梳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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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雅安市公安局的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行为,雅安市公安局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雅府法组办〔2019〕1号)等文件要求,对雅安市公安局行政调解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现将梳理结果公告如下:

                                                                  雅安市公安局行政调解相关依据汇总表

  序号

  调解类别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2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3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4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部门规章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5

  治安纠纷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雅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6

  治安纠纷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部门

  规章

    雅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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