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15时许,刘某某驾驶1辆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名山区白墙村往红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白墙村1组农村道路时,与从红星镇往白墙村2组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抽样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查明,刘某某曾于2019年1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刘某某此次酒后驾驶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9月8日,名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