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支队长
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件工作受委托单位(共13个):
1、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荥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3、汉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4、石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5、天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6、芦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7、宝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一、委托事项
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受案立案、强制措施、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证据保全等)、处罚前告知、以市交管支队名义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等案件全部办理工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呈报市交管支队法制审核、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处罚决定。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执法行为,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