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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公安局受理发放首张《台湾居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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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办法》出台后,宝兴县公安局结合“放管服”便民利民措施,多渠道广泛宣传。10月13日,在宝兴经商居住多年的台商林某到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窗口民警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受理,提供热情快捷服务,积极协调制证工作。10月20日,林某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了这张宝兴县首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对窗口民警高效优质服务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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