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前为过渡时期,外国人来华工作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相关证件继续有效。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17 年7 月1 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审批部门不再发放“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相关证件。